1.救助管理機構的救助對象有哪些?
救助管理機構實施救助的對象為生活無著的流浪、乞討人員,是指離家在外、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的生活無著人員,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、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以及生活無著的臨時遇困人員。但職業(yè)乞討、跑站騙票、強討惡要等“生活有著”的流浪乞討人員不屬于救助管理機構的救助對象。
2.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么?
基本原則是“自愿受助、無償救助”,同時堅持“先救治、后救助”的原則。
(1)“自愿受助、無償救助”的原則。救助管理工作實行“自愿受助、無償救助”的原則。即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、何時求助、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機構的主動幫助等,救助管理機構對受助人員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(2)“先救治、后救助”的原則。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、精神病人(以下簡稱“流浪乞討病人”),堅持“先救治、后救助”的原則,是為了確保流浪乞討病人得到及時的醫(yī)療救治。
公安機關、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街面巡查時,發(fā)現流浪乞討病人的,應立即通知醫(yī)療急救機構,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醫(yī)療機構進行救治,并及時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到醫(yī)療機構甄別其身份;其他單位或個人發(fā)現流浪乞討病人的,應第一時間報警并撥打120進行救治,由醫(yī)療機構聯系救助管理機構進行身份甄別,對符合救助條件的,由救助管理機構無償提供救助。
3.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時,應當如實提供哪些情況?
求助人員應當向救助管理機構說明求助原因和需求,出示本人身份證件;無法出示身份證件的,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姓名、身份證件號、戶籍地等基本信息。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核實求助人員身份信息。
4.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受助者,救助管理機構應提供哪些救助?
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:
(1)提供符合食品衛(wèi)生要求的食物。
(2)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。
(3)對在站內突發(fā)急病的,及時送醫(yī)院救治。
(4)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。
(5)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單位的受助人員,提供乘車憑證。
5.救助管理機構對求助人員不予救助的情形有哪些?
在安全檢查登記中發(fā)現求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求助人員解釋不予救助的原因,并出具《不予救助通知書》:
(1)拒不配合安全檢查。
(2)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規(guī)定。
(3)自身有能力解決食宿。
(4)索要現金,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。
(5)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。
(6)其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情形。
6.何為職業(yè)乞討者?其有什么特征?
職業(yè)乞討者是指自身并無臨時困難、能夠自行解決食宿等基本生活問題,但長期選擇以乞討為職業(yè),把乞討作為一種生財手段,拒絕政府臨時救助的這一類人群。其主要是通過在街頭展示殘疾身體,播放凄慘音樂,編造凄慘遭遇,以博取市民同情行乞。這部分人既影響了市容環(huán)境,又干擾了居民正常生活秩序。
7.市民在街頭遇見流浪乞討人員,應該怎么辦?
市民在街頭遇見流浪乞討人員,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機構求助,必要時可引導或護送他們到救助管理機構。若是遇見疑似走失人員,可直接撥打110報警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;若是遇見流浪乞討危重病人、精神病人,請直接撥打“120”進行救治,由醫(yī)療機構聯系救助管理機構進行甄別處置;若是遇見職業(yè)乞討者,不要盲目施舍財物,避免愛心被利用,助長職業(yè)乞討之風,如果想獻愛心,可以把善款捐助到慈善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