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法律應是人性的低保
一些個人求助之所以引發(fā)了陣痛,是因為沒有發(fā)揮法律的社會行為疫苗作用,還是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
沸沸揚揚的“羅爾事件”,幾經反轉之后,當事者將部分微信用戶贈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戶零錢包,但事情并沒有結束。一部分人繼續(xù)深挖羅爾的各種歷史,吐槽他的求助資格乃至人品;還有一部分人在收到退款之后,再找到羅爾的另一篇文章,重新打賞給笑笑,很快上限又滿了。
很難評判哪一種做法是對的,因為人們接受的是不同的“真相”,而且都有道德上的正確依據。有時候,我們的道德觀念具有復雜的內涵,這一方面能夠讓各種不道德都及時遭受譴責,另一方面則是導致做好事的人要盡量高尚,被幫助的人必須很無辜,這客觀上抬高了道德行為的成本,讓人們的洶涌愛心潮水無法安靜地引向需要的地方。
除了針對道德話題的激烈爭論,輿論中自然地出現了要求法律出面來管,要求法律跟上時代變化的呼聲。“法律是道德的底線”,這句名言人人皆知,但在包括“羅爾事件”在內的不少案例,都是在道德進退維谷之后,才想起來用法律來找底線,而不是先用法律定好空間,剩下的事情交給道德。很多人在國外都填過各種資格申請表,“你是否吸過毒”“你是否有酗酒史”……這樣的問題看似簡單,但實際上這種預設的條件,是獲得相對信任的前提。而且一旦出事后發(fā)現有隱瞞,法律就可以嚴厲地出面解決。
法律確實具有滯后性,但是也有強大的確定性。“羅爾事件”發(fā)生后,很多法學專家提供了細致的分析,從慈善法對個人募捐和個人求助的區(qū)分,到民法、合同法、刑法對欺詐的定義和處置,可以說,現行的法律其實是夠用的,只是我們沒有主動加以運用。很多不夠規(guī)范的個人求助,之所以最后引發(fā)了社會信任的陣痛,根本上是因為沒有發(fā)揮法律的社會行為疫苗作用,沒有把“丑話說在頭里”,最后還是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。
發(fā)起求助的個人、發(fā)布求助的平臺,都是有法律責任的。特別是相關平臺,作為相對更有能力、更有義務的相關方,應該主動地去適應新法新規(guī)的精神。實際上,在慈善法開始實施的9月,國家四個部門還曾推出《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》,明文規(guī)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,在各種平臺上發(fā)布求助信息時,平臺應當在“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,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,真實性由信息發(fā)布個人負責”。各類平臺如今都在爭搶注意力、使用習慣、用戶黏性,對內容提供傾向于從寬。然而,如今公眾其實更需要可以簡單核實和信任的內容,從而可以傻傻地去愛。即使一時做不到,也可以像《管理辦法》所要求的,對信息風險進行必要的提示。看不到這一點,就看不到平臺下一步的發(fā)展未來。同樣,對于各級治理者來說,以傳播平臺、社會組織為重點,把現有的法律充分用好,也是需要跟上的課題。
我們還是要對自己的道德水平有信心,更應該了解自己的法治進步。電影《烈日灼心》中,警察伊谷春說過:我很喜歡法律。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,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(yǎng)。給道德與法律一個清晰的邊界,讓法律的歸法律,讓道德的歸道德,很多事情就沒那么復雜。當法律分解掉不必要的社會協作成本,道德自會去洗刷人們的內心。